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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

出自Taiwan Tongues 客語維基
這是此頁批准,以及是最近的修訂。

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英語:Police Act 一千九百六十七)係馬來西亞國會在一九六七年制定个國會法令。該法令規劃摎管理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包括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後備隊摎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學員團)个組織架構、控制、警員招聘方式、資金个來源等。另外,法令也規範吔警隊个權力、職責摎紀律。

《 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在一九六七年第一擺頒布( 一九六七年第四十一號法令), 還過在一九八八年來修訂(一九八八年第三百四十四號法令)。 到今為止,這個法令既經分馬來西亞國會進行幾下擺个修正,用更加符合國際公認个人權實踐。

法令內容

這下个版本个《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由馬來西亞國會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完成修正。法令係由十四個部分組成个,其中包含一百個條文、三個附表摎九個修正案。

警察責任

《 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第二十條文第三款說明馬來西亞皇家警察个責任範圍,就係:

一 . 依法來捉警方有權逮捕个犯罪嫌疑犯; 二 . 處理安全情報; 三 . 進行檢控; 四 . 協助執行同稅收入、消費稅、衛生、檢疫、移民摎登記有關个任何法律; 五 . 協助維護馬來西亞境內港口摎機場个秩序,還有執行海事摎港口相關个法規; 六 . 執行任何上級主管單位依據法律合法發出个罰款、傳票、逮捕令這兜其他合法个程序; 七 . 參加展覽个信息; 八 . 保護無人認領同跌忒个財產還尋著佢兜个所有人; 九 . 扭等流浪動物還過同佢等放入公立个流浪動物收容所; 十 . 協助保護生命還有財產; 十一 . 保護公共財產毋使受著損失抑傷害; 十二 . 出庭刑事法庭,假使有特別命令,也做得出庭民事法庭,並維持法庭秩序;過十三 . 護送摎看守囚犯摎其他分警察拘留个人士。

警務人員就任宣誓

《 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第十三、三十九摎四十八條規定所有警務人員、志願警員摎輔警必須就任過入伍之前,依照附表二个宣誓文進行就任宣誓。

中文翻譯:𠊎,(名姓), 鄭重、誠懇摎真誠宣誓,𠊎將忠實个擔任著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職位), 遵守、秉承摎維護馬來西亞个法律,還過老實摎鼓勵地執行𠊎个職責摎權力。

刪除第二十七、二十七 A、二十七 B 摎二十七 C 條

二零一二年一月,馬來西亞國會通過《二零一二年警察(修正)法案》,將《一九六七年警察法令》中个第二十七、二十七 A、二十七 B 摎二十七 C 條文,有關分警方規管集會、會議還過遊行之權力个法律條款刪除。

《 二零一二年警察(修正)法令》中,分人刪除个條款係講下:

  • 第二十七條:規管集會、會議還有遊行个權力
  • 第二十七 A 條:禁止在公共場所以外發生个某兜活動个權力
  • 第二十七 B 條:根據第二十七抑係二十七 A 條使用武力進行逐散或者捉起來
  • 第二十七 C 條:根據第二十七抑係二十七 A 檢控犯罪者

參見

  • 馬來西亞皇家警察仔
  • 馬來西亞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