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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一年教育法令

出自Taiwan Tongues 客語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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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一年教育法令》(Education Act , 一千九百六十一)係馬來西亞聯盟政府根據《拉曼達立報告書》(《 一九六零年教育檢討報告書》)制訂个,這法令在緒論部分聲講个係引述《一九五七年教育法令》所規定个國家教育政策,毋過內容無共樣,還較將原文「同時也維護摎扶持我國其他族群語文摎文化个發展」字眼完全刪除無提。

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一,在華社摎反對黨激烈个反對下,國會通過《一九六一年教育法令》,摎《一九六零年教育檢討報告書》个建議使用法律地位。法令強調愛發展一隻以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个教育制度,肯定國家教育政策个「 最尾个目標」。

影響性

在該法令下所造成个影響 :

一 . 在小學方面,馬來文小學改安做國民小學,英小、華小摎淡小分人講係國民型个小學。在法令下,佢兜會有國家全津貼,毋過目前華細變成「半津貼」,其實係制度執行偏差所造成个。 二 . 在中學方面,用馬來語為主要个教學媒介个馬來文中學安到國民中學,以英語為主要教學媒介个中學安到國民型中學或者係政府津貼當中學,只有這兩類中學做得獲得政府个資助。毋過用華文來做教學媒介个中學淨做得係獨立中學啊,政府毋會再過提供任何个津貼,還過定著愛受著政府教育條例个限制。這表示講,華文中學面對兩個選擇:接受政府个津貼摎條件進行改變制為國民型个中學,還係無接受政府分文津貼,成為獨立中學。馬來西亞檳城州个鍾靈獨立中學便係該央時第一間接受改制成為國民型中學个華文中學。 三 . 另外,在這教育法令个第二十一(二)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在佢認為適當个時節,做得摎一間國民型小學改做國民小學,就係華文小學、淡小和英小可隨時變質為馬來文小學。《一九七二年教育(修正)法令》在《一九六一年教育法令》增添个第二十六A 條款授權教育部長做得隨時解散學校董事會。因為受著華社不斷个大力反對,第二十一(二)條款摎第二十六 A 條款無辦法在華細實施。 四 . 教育法令條文規定,從一九六一年開始政府毋再舉辦用華文做媒介个中學公共考試(初中三年生个考試、華文中學升學考試摎華文中學離開校文憑考試), 中學个公共考試正做得用馬來文抑英文做考試媒介。一九六四年,政府廢除小學升中學入學考試。一千九百六十七年,宣布無劍橋高等文憑或者聯合邦教育文憑之中學生仔包括華校生不准出國深造个措施,來斷絕華文獨中生出國深造个機會。

一九六二年底,馬來亞半島个七十間華文中學有五十四所接受改制,只有十六間寧可放棄津貼金,成為獨立中學。這下个存華文獨中一共有六十 + 二(新山寬柔獨中古來分校,到城達到分校)所,三十七所在西馬(十六間堅持。無接受改制个華文中學同二十一間改制做國民型中學後來復辦獨立中學), 二十三所在東馬。

參見

  • 獨立中學
  • 馬來西亞國民型華文中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