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一九五四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出自Taiwan Tongues 客語維基
這是此頁批准,以及是最近的修訂。

一九五四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為中華民國第二擺舉行个總統選舉,選舉方式係國民大會个代表(以下簡單喊做國大代表)有參加投票个時節來接,選舉个地點係在臺灣臺北中山堂。

經過兩輪投票後,頭一組个中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蔣中當當用一千五百空七票懸殊比數打敗獲得四十八票个中國民主社會黨對手徐傅霖,以百分之九十五點八个高投票率連任第二任中華民國總統。另外,時任行政院院長陳誠則當選第二任副總統。這擺選舉乜係中華民國政府遷徙台灣過後國民大會之間接選舉總統時期唯一一擺差額選舉。

背景

一九四九年,國共內戰失敗个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到臺灣。

為著愛維持治療理念台灣這兜中華民國疆域个合法性,實際統治範圍從歸隻仔中國變成單淨伸著臺灣摎大陸沿海少數島嶼个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五四年二月,舉行了行憲以來个第二次个總統選舉。具體日期係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九到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總統由國大代表投票產生,正式名稱安到「中華民國第二任總統選舉」。

選前罷免李宗仁

當時國民大會代表簽署个李宗仁副總統罷免案,法定手續無完備,監察院个彈劾案程序已經完整,故所單淨監察院彈劾案列入大會个議程。

監察院在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二通過个彈劾案依憲法向國民大會提出,共隻月十六國民大會秘書長將案卷函送到立法院院長,依法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毋過期間因為國民大會代表人數毋罅故所吂集會,一直到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人數斯罅法定名額,當時應該愛通告集會,毋過依憲法,國民大會應該愛在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九號集會,考慮著會期忒近,以後立法院長張道藩引用大法官釋字二十九號(依憲法第二十九條召集个國民大會做得使第三十條召集臨時會个職權)毋召集臨時會。一九五四年三月初十,頭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擺會議第六擺大會,就監察院彈劾案依照該央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十二條規定決議係毋係有罷免,出席大會代表一千四百八十六儕人,無記名投票同意个人一千四百空三儕,過法定人數成功罷免副總統李宗仁,並經大會決議「改選在即,副總統遺缺不再補選」。

二輪投票

同年新曆三月二十二號,中華民國第二任總統選舉正式舉行,選舉集會个選舉團主席係國大代表之一—— 胡適。

經過總統法定提名程序過後,在分選舉人方面,共有兩政黨个候選人分別參與總統選舉摎副總統選舉。分別係編號第一,由國家民黨提名个時節總統蔣中正。編號第二个總統候選人,係民社黨个徐傅霖。另外在副總統方面,係有國民黨个候選人陳誠摎民社黨个石志泉參選。總人數係三千空四十五個國大代表當中,一九五四年這三月二十二號朝晨在臺北中山堂參與投票个人係一千五百七十三儕。

根據當時中華民國憲法,選舉總統抑係副總統都由國大代表以間來接選舉方式執行,另外該央時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第四條第三項言明,總統講候選人為兩個以下(包含同額競選)个情況下,第一輪總統或者副總統選舉需要國大代表總人數(三千空四十五儕)一半同意(一千五百二十三名)情況,正做得確認當選,無就愛來舉行第二輪投票。續下來係在第二輪著「重新投票个圈選一名」得著總統當選。(毋使超過三千空四十五儕國大代表个半數)。

這頂高个三月二十二號係選舉第一輪投票个時節,發生个國大代表選舉人數毋罅,無辦法絕對多數產生當選人个情況。在接近一半个法定人數(即國大代表)滯留中國大陸無法度投票个窘境下,該總統選舉个第一輪投票裡背,並無任何候選人超過一半(一千五百二十三)。

首輪投票無法度產生中華民國總統過後, 除了經過主席胡適宣布投票結果摎重新選舉之外,該集會个一千五百七十三儕國大代表黏時舉行第二輪投票。依法採計第二輪投票結果以後,產生咧中華民國第二任總統。

得票个情形

  • 上列得票數都係採用第二輪投票个票數。

還有備註

  • 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九在南京市集會確認个國大代表係二千八百四十一名 ( 該隻位所表示有毋著个,有當多儕無出席頭一擺會議个國大代表下後出席第二擺會議,比論講僑民第一區个周蔡鳳有,臺灣省農會个洪元煌這兜 )。一九五四年二月在臺北報到个國大代表人數係一千五百七十八儕,實際行使總統投票權係一千五百七十三儕。其中臺灣選出个國大个代表總共有十八儕。
  • 一九五零年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法,將國民大會開會人數從二分之一改做三分之一。
  • 李宗仁彈劾案由監察院監察委員三分之二通過提出。
  • 這到選舉當中,總統選舉廢票係十八票,副總統選舉廢票係四十七票。
  • 副總統也係第二擺投票正選出來。

參見

  • 一九四八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 台灣選舉
  • 國民大會

參考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