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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對敵貿易法

出自Taiwan Tongues 客語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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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敵貿易法(英語: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略略仔講TWEA,四十  Stat .   四百一十一,一九一七年十月初六頒布,美國法典第十二編 §§  第九十五 a–九十五 b 節)係一部摎美國國會在一九一七年頒佈个貿易法,其為米國國內法,目的係限制同敵視米國个國家進行貿易。總統在戰爭時期監督還係限制米國摎佢兜敵國之間所有貿易个權力。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伍德羅 ・ 威爾遜總統通過《對敵貿易法》設立外國財產管理局,這有權呢無收任何分人認為可能對美國造成威脅个參戰人士个財產。在亞歷山大 ・ 米切爾 ・ 帕爾默个領導下,該局沒收咧德國移民摎德國拜耳化學公司等企業个財產。

一九三三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緊急救濟法案》,對該法進行了修改,變到較大吔《對敵貿易法》有關囤貨黃金个範圍,用包括一切个國家緊急狀態,毋單淨在戰爭期間宣布个緊急狀態。富蘭克林 ・ 羅斯福總統通過第六千一百空二號行政命令取締通過增發持有黃金。這兜限制一直持續到一九七五年一月初一。這擺法已經當多擺來進行修訂。

《 對敵貿易法》成時仔摎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相混亂,分總統還較闊个權利,還過在美國雖然無處於戰爭狀態毋過在緊急狀態个時節引起。

到為止二零一七年,古巴係該隻法案个唯一受限制國家。北韓係這站仔對法案條款當中刪除个國家,就算這兜限制在 IEEPA 个管理下仍然有效。

參見

  •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 參議院報告九十三讀書五百四十九

外部連結

  • Text of the law from Cornell Law School
  • U . S . Treasury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