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案(一九六五年)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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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五年个《選舉權法'》係美國聯邦政府立法機構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个法案,佢禁止了在投票个過程當中个種族歧視。法案保障少數群體个投票權利、尤其係保障非裔美國人个投票權,到今影響當深。
法案由米國總統林登 ・ 詹森在一九六五年八月初六簽署,當時堵堵好係非裔米國人民權運動个高潮,後來米國國會對佢進行了五擺修訂以擴大佢對投票權个保護。 這隻法案个目的係保障由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摎第十五修正案確定个投票權,法案保障全美國各種族(尤其係米國南部,不少非裔米國人分人搶走了投票權)个投票權。根據米國司法部,這個法案分人認為係有歷史以來最有效个保障公民權利个法案。
法包含當多監管選舉个規定。該法个 " 總章程 " 提供全國範圍內對投票權个保護。第二節个總章程禁止任何州摎地方政府建立歧視種族抑係語言群體个法律。其他規定禁止了識字率測試摎類似个方法,這擺過去拿著少數群體个投票權。
法還包含單淨適用在一兜司法管轄區域个 " 特別規定 "。一個重要个特殊規定係在第五節中个事先批准,就係禁止任何影響著投票權个改變,除非得著米國司法部長抑米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个批准,認為這種改變無簡賤少數群體。另外有特殊規定要求有大量使用其他語言个少數民族地區提供雙語票箱還有其他選舉材料。
參見
- 美國婦女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