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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九百六十三/六七年國語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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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九百六十三 / 六七年國語法令(英語:National Language Act 六十七分之一千九百六十三)係一項馬來西亞个國會法令,這个目的目的在鞏固有關使用國語(馬來西亞)地位个法律。

背景

馬來亞聯合邦在一九五七年八月三十一號自大英帝國獨立,還過在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摎北婆羅洲、砂拉越摎新加坡(新加坡在一九六五年八月初九分人逐出聯邦)組成馬來西亞聯邦。受著英殖民文化影響,馬來西亞个官方語言係英文。做你《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說明馬來西亞話係國語,但係英文為當時教育制度下所有學校个首要教授摎媒介語。另外,英文在當年同時也係馬來西亞政府个辦公語言、馬來西亞國會个會議語言摎馬來西亞各級法院个工作語言,即使路名摎大部分城市名都係以英語來安名。一九六三年國語法令个成立分馬來亞聯合邦交部入去「國語化」時代,一九六七年國語法令个通過乜分馬來語摎英語共下變做這下馬來西亞个主要語言。

內容

這下个一千九百六十三 / 六七年國語法令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號會進行最尾一擺个修正,佢有十一部分組成个,無附件(包括四個修正案)。

  • 第一項:簡稱、申請摎開始(Short title , application and commencement)
  • 第二項呢:國語分人用於官方目的(National language to be used for official purposes)
  • 第三項:翻譯用途(Use of translation)
  • 第四項:做得繼續用英文(Continued use of English may be permitted)
  • 第五項:議會摎立法議會做得繼續使用英語(Use of English language may be permitted in Parliament and LegislativeAssembly)
  • 第六項:法律寫文字(Authoritative text of laws)
  • 第七項:一九六七年九月初一之前頒布个書面法律(Written laws enacted prior to 一 September 一千九百六十七)
  • 第八項:法院个語言(Language of Courts)
  • 第九項:國語个文字(Script of national language)
  • 第十項:數字形式(Form of numerals)
  • 第十一項:表格(Forms)

==參見==* 馬來西亞語

  • 英語世界
  • 馬來西亞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