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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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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內政部暫定古蹟講个係一九八二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實施以前,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布个三百四十四處暫定古蹟;這片个「暫定古蹟」並無具法律地位,摎現行《文資法》个暫定古蹟無共樣。這份名單个產生愛回溯到一九七二年,該當時內政部指示各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古蹟進行調查,在一九七五年彙整了五百四十一處;先後由內政部邀請个專家學个人進行審查,依照佢个價值分成一到三級。一九七九年公布个時節,原本提報个五百四十一處刪去了兩百二十四處、增加二十七位,總共三百四十四個所在暫定古蹟,其中一級个人有五十三個、二級个人有八十四個所在、 三級个人有兩百空七處。

以下列表會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政區个劃分類,愛注意个係:在這份名單產生个時節,新竹市摎嘉義市仍然係縣轄市,故所兩個市个暫定古蹟當時係算在新竹縣摎嘉義縣个底下;新北市該央時安到台北縣。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該央時屬於新竹縣。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原臺中市=

原臺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該央時屬於嘉義縣。

嘉義縣

臺南市=====原臺南市=

原臺南縣

高雄市

原高雄市

原高雄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宜蘭縣

澎湖縣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