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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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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又名曹葆憲法雙十憲法,係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在一九二三年(民國一二年嗬)十月初十在北京公布个憲法。憲法由一百九十一二年-一九一三年國會議員選舉選出个頭一屆國會議員組成「憲法會議」審議,經過三讀通過後由新當選个大總統曹葆公佈施行。

憲法公佈一年過後,一九二四年(民國一三年嗬)十月馮玉祥帶胡景翼、孫岳在北京發動甲子兵變(又喊佢北京政變), 後尾在十一月二十四號由段祺瑞公布个《臨時政府制》所推个翻,大部分條款無法度施行。

制憲歷史

中華民國成立過後,依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還有臨時參議院通過法例,在一九一二年(民國元年)十二月初到一九一三年(民國二年)三月仔舉行國會選舉選出頭一屆个國會還過用這來做民意基礎開始進行制憲个工作。一百九十一三年(民國二年)十月提出《天壇憲草》;毋過下後因為政治理念無合,國會在一九一四年(民國三年)一月仔分大總統袁世凱解散,制憲个工作停止。一九一六年(民國五年)六月,黎元洪於原大總統袁世凱過身之後繼任為大總統,宣布恢復《臨時約法》還有第一屆國會,繼續制憲做事。一九一七年(民國六年)五月大總統黎元洪還有國務總理段祺瑞爆發府院爭議,後黎元洪迫在情勢,在六月宣布解散國會兩院,制憲做事再過中斷。

一九二二年(民國一一年)五月頭一擺直奉戰爭結束,曹法院、吳佩瑄領導个直系軍閥控制北京還提出「恢復法統」,邀請原旦第一任繼續做大總統黎元洪復任。黎元洪復職之後,下令撤銷了一九一七年(民國六年)六月解散國會令,恢復一九一二年-一九一三年選出个第一屆國會。國會恢復後,重新設立憲法會議,在繼續做年中斷个制憲做事。依照第一屆國會憲法會議在一九一三年(民國二年)十月通過吔《大總統選舉法》,大總統由國會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任期五年。還過因為該央時離第一屆國會組成日既經十年了,當時國會規畫大總統選舉摎制定憲法並進。毋過因為來北京出席憲法會議个國會議員人數還吂罅總統選舉會所需要个法定人數五百八十六儕人,曹贛乃來補發十年來欠月給个名義,由眾議院會議科給予每一位與會議員五千銀支票一張,鼓勵議員參加會議。後出席个人數都有罅成會,一九二三年(民國一二年嗬)十月初四日,憲法會議完成地方制度二讀會;十月初五舉行第三任大總統選舉有曹法蘭茲當選;十月初六完成國權部分二讀會;十月初八,憲法全案完成著三讀會。一九二三年(民國一二年嗬)十月初十,憲法會議在曹葆就任第三任大總統同日頒布《中華民國憲法》。 因為恁樣个原因, 所以特別个憲法又安到「曹葆憲法」、「 雙十憲法」;曹法院在會前主導發現金分國會議員又於會中當選大總統,引發著賄選个爭議,該憲法乜分人講係「賄選憲法」。

憲法个內容

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憲法》受著西方憲法个理論尤其《美國憲法》个影響,包含國家機關體制採用三權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 國會採用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 值得注意个係,憲法雖然採行總統制,毋過就做國家元首个大總統係由國會兩院議員選舉產生。國會選舉大總統係民國初年各憲制性文件个共同特點,這種由立法機關選舉實權國家元首个做法摎西方各國無共樣。地方制度上係定為省、縣二級制,還過明定地方摎中央權限,分憲法帶有聯邦制色彩。

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憲法》前言為:

>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為著發揚國光,鞏固國性,分社會福利還較多,有護人道尊嚴,制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咸遵,垂無結無煞啦。 > >

憲法全文一百四十一條,總共分十三章。佢个第一章到第三章大家都單淨一條,但係包含國家最基本个定義如國體(「 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主權之歸屬(「 屬於國民全體」),還過國土範圍(「 摎固定有之疆域。國土還有區畫非以法律做毋得變更之」)。

第四章「國民」一章係憲法學領域所安到之權力憲章,首先定義國民範圍(「 第四條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後列出憲法對國民之人權摎公民權力摎政治權力保障。

第五章「國權」明定中央同各省之權限,包含中央專門个權力、各省之專屬自治權力、省對中央之責任、摎省際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一條省同省爭議个事件由參議院來裁決」)。 這印仔分人看做係對該央時中國各地聯省自治運動个回應,乜分憲法加入咧聯邦制色彩。

第六章到第十一章國家機關之權限係同佢之間關係做出規範。國家機關體制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會採用兩院制,憲法當中乜對法律之立法流程摎國家財政之稽核做出規定。

第十二章「地方制度」定為省、縣兩級制,還過對各省縣之地方組織、省縣權限、摎省縣關係加以規範。

第一十三章「憲法之修正解釋摎效力」,憲法之修正摎解釋都由國會兩院議員組織「憲法會議」決定。佢个程序係

  • 憲法解釋:須要有國會兩院議員總員三分二以上个列席憲法會議,經過列席員三第二以上个同意決定。
  • 憲法修正:國會兩院各有議員總額四分一以上之連署提案,經過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个同意得為修正憲法个發議。(國會兩院都需要議員總數過一半个列席方做得開議。)發議提出過後,須要有國會兩院議員總員三分二以上个列席憲法會議,經過列席員四分三以上个同意決定。

摎其他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个比較

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憲法》受到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同一九一三年《天壇憲草》之影響。摎民國元年个《臨時約法》相比,政體已經由內閣制改做總統制,毋過大總統還係需要國會選舉產生。所以憲法之文本上傳承自一九一三年《天壇憲草》同時在厥个頂高擴充完善,毋過摎一九一七年二讀个時節憲法草案相比較,規定中央事權摎地方事權俱經過憲法明白列舉,地方事權个範圍,初非中央个普通法律抑係命令所能增加。

其摎一九一三年《天壇憲草》主要差異為:

  • 增設「第二章主權」。 增設吔「第五章國權」摎「第十二章地方制度」,因應該央時「聯省自治」个聲浪來增訂,採以美國摎加拿大式个聯邦制。
  • 在「第四章國民」方面,第六到十二條係有關人民个基本權利。除忒第六同第七條由「保障人權」觀點著眼外;第八到十二條个「非依法律無受制限。」限制人權打眼。第十二尾「遵從孔子」放在信仰自由進前,明顯有所矛盾。
  • 在「第六章國會」方面,第五十一條,取消天壇憲草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國會委員會」無合理規定,因為有違反「代議政治」。 第六十九條增加對兩院議員除忒現行犯,毋係兩院許可做毋得捉起來咧。 第八十九條毋信任案過後,對行政機關解散國會限制忒嚴條。
  • 在「第七章大總統」方面,取消總統緊急命令權摎頒分榮典權。
  • 在「第九章司法」方面,第九十八條之第二款,仿美國憲法,「 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必須經過參議院之同意。」。
  • 在「第十章法律」方面,修自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項。毋過原天壇憲草第九十二條「假使兩院各有議員三分二以上仍然執前議个時節,應該黏時公佈。」較合理。 第一百空七條,斯無問題。

雖然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後無幾久就分人推翻,毋過還係一定程度影響著過後个憲法文本,像一九四六年《政協憲草》係講在佢个上略略仔做修改後在一百九十四年七年公布實施个《中華民國憲法》。 佢對國家機關个規定同點整理如下:

另外一九四六年《政協憲草》中,有依照中國國民黨主張之五權憲法設有獨立「考試權」(考試院), 還過一千九百二十三年《中華民國憲法》無。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也有討論寫入教育同國民生活相關个條文,毋過後來因為立憲个流程倉促進吂完成審查,故所無載入三讀通過憲法。一九四六年《政協憲草》 中,有另外立基本國策一章,後成為一九四年公布施行个《中華民國憲法》之一部份。

一九四七年會公布實施个《中華民國憲法》中則由制憲國民大會在一九四六年个《政協憲草》上略略仔改變,主要改變為:

  • 將國民大會由國家兩院議會(立法院、監察院)同地方議會个集會改做另外一個直接民選个實體民意機關。(故正式憲法中國會成為三院制)
  • 審計長由立法院改隸監察院,毋過還係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
  • 中央政府做得制定省縣自治通以規範各省制定个自治法。

在一九四六年跨黨派政治協商會議當中擔任議副秘書長个雷震在分析憲法文本過後,認為所以憲法摎一九三六年《五五憲草》共樣係一九四七年公布施行个《中華民國憲法》个精神摎形式。

評價

因為該隻憲法係國會个制定,還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摎第一屆个國會法統既經無效了,本圓身就當難服眾,再加上開會制定程序變化草力,還過欠憲法施行附則。斯像係第六條第二款共樣,『 人民分羈押个時節,做得依法律以保護狀況請求法院提到法庭審查佢个理由。』,異像誤解著保護狀(出庭狀)非由法院發出,顯示該央時因為法律通過倉促與對西方法治人權處在一知半解狀態。毋過乜有蓋多人,像係張君176,將計就計,用這隻憲法牽制戴曹法權力。在廣州个孫中山中華民國軍政府毋承認這部憲法。中共也毋承認該隻憲法, 毛澤東識在一九四零年評價講:「 憲法,中國已經有過哩,曹法毋係頒布過憲法喺?毋過民主自由在哪位呢?」值得注意个係,這乜係毛澤東為數毋多个公開表示追求民主自由憲政个講話之一。毋過這站仔年來有學者對該憲法分出較高个評價,認為這隻憲法通過倉促,毋過通過以前還係緊討論,多方斟酌,還係有一定價值。還過採列舉式,明定中央摎地方个個別事權,賦予各省訂立省自治法,爭議事件分歸國家摎各省, 採納當時地方分權制度精神,無失世界潮流。

雷震在佢所等个「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个歷史軌跡一千九百一十二-一千九百四十五」,對於一個憲法有進行分析,對於一個憲法个評價為「係中國革命後制憲以來,一部系統同完整民主个憲法比較起來。」。

參考文獻

參見

  • 中華民國初年國會
  • 一九二三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中華民國約法
  • 中華民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