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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零年內部安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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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零年內部安全法令'''(英語:Internal Security Act 一千九百六十), 簡稱'''內安法令'''(ISA)。 這法令个前身係一九四八年緊急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佢原來个功能係為著對付當時組織武裝鬥爭摎游擊戰个馬來亞共產黨摎砂拉越共產黨黨員。因為該央時馬共和遠在東馬來西亞地區个共產黨多從事地下活動,英國殖民政府愛收集證據對付佢兜係一件困難个事情,故所就實施內安法令,允許執法者在無經過審訊个情況下來扣留任何「危害國家安全」个人。內安法令个宗旨係:「 因為國內外,有當多人去採取行動,還過威脅進一步行動:一 . 對人命還有財物進行有組織个暴力行動,同時也使著為數相當多个公民愁慮這類有組織个暴力會發生;二 . 用無合法个方式來行尞,設法改換馬來西亞个合法政府,這兜行動危害著馬來西亞个安全,國會認為有必要阻止或者預防這類行動發生,故所,根據《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通過了這項法令。」 ==歷史背景== ===馬來亞=== 一九四八年,馬來亞共產黨放棄吔和平鬥爭,轉做全馬來半島个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統治者展開武裝鬥爭,進行游擊戰。英殖民統治者為著應付這場游擊戰爭,頒布《一九四八年緊急條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一千九百四十八), 宣布全國進入馬來亞緊急狀態。緊急狀態實施吔一二年,至一九六零年七月三十一號正會正式解除,毋過這時節馬共下泅擊戰爭還吂結束。 為著應付這場持久个游擊戰,在緊急狀態結束个第二日(一九六零年八月一號)《 內安法令》就開始正式个生效。一九六零年六月二十一,當時个馬來西亞副首相兼內政部長敦拉薩(Tun Abdul Razak Husain)識在國會當中表明,《 內安法令》个通過係為著應付共產黨个改變活動。 ===砂拉越同北婆羅洲=== 跈等一九五零年代砂拉越青年定定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轉來,還過將共產主義个種子紮根在砂拉越。後期開始成立砂拉越解放同盟,之後並領導工廠摎學校發動學運摎工運。一九六三年,跈等砂拉緊解放同盟所發起个運動分殖民政府發現過後。開始定定仔在全砂各地展開大規模个逮捕,三月三十號,砂拉越解放同盟開始成立砂拉越人民游擊隊還過入到森林同英國殖民政府同砂拉越政府展開二七年个武裝鬥爭。過後在建國以後个九月一初六就開始頒布在內安法令吔,佢个目的主要係顛倒在砂拉越个游擊隊摎砂拉越解放同盟黨員个活動。 ==內容== 《 一九六零年內部安全法令》由四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八十五個條文摎三個附表(包含有二十一個修訂)。 * 第一部分:初步 * 第二部分:有關內部安全个一般規定 * 第一章:禁止具有政治或者準軍事性質个組織摎協會還過制服這兜。 * 第二章:預防性拘留个權力 * 第三章:還有改變性出版物這兜有關个特殊權力 * 第四章:娛樂摎展覽个控制 * 第五章:防止改變个其他權力 * 第六章:雜項 * 第三部分:同安全區有關个特別規定 * 第一章:頒布安全區 * 第二章:摎維護公安有關个權力 * 第三章:摎安全區有關个犯罪 * 第四章:警察摎其他人个權力 * 第五章:總係 *第六章:制定法規个權力 * 第四部分:雜項个規定 * 附表 ==爭議== ===內安法令權限=== 內安法令最大權限為毋使經過審訊,毋使在公開法庭證明某人有罪,就做得長期扣留這儕人。根據內安法令第七十三條文,任何分人疑狐危害國家安全个人,都做得分警方扣留到六十日,警方無需要有扣留令。根據第八條文,在內政部長个授權下,犯人做得分繼續延長扣留兩年,逐次兩年到淰淰个扣留期限又做得無期限地更新抑係延續下去。在內安法令下分人扣留个,也做得每兩年一擺向內个安法令檢討局提出上訴,要求釋放。 ===內安法令个變質=== 七零年代,馬來西亞來自馬來亞共產黨个威脅顯等減少。七零年代末期,內安法令个用途從對付馬共分子延伸出去,主要个目標係警方難以獲取著證據控上法庭判罪个犯罪分子,包括鱸鰻仔摎私會黨員。遭受著內安法令扣留个人士,大部分為偽造護照摎身份證人士,過無遵守回教中心个指南進行傳教个回教團體,同一兜激進个宗教主義者。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號,拉惹柏特拉分馬來西亞內安法令扣留五十二日,並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二號開始放出。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號,拉惹柏特拉再一擺分馬來西亞內安法令扣留,根據該央時馬來西亞內政部長賽哈密个講法,扣留原因係因為拉惹柏特拉緊勸毋聽,當局已經引用各種个法令捉起來還過調查佢,毋過拉惹柏特拉還係故𠊎,牴觸種族關係緊張个底線。目前拉惹柏特拉已經得著保釋,毋過佢行蹤毋知哪去。 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號,民主行動黨議員郭素沁摎《星仔洲日報》記者陳雲清乜在內安法令下分人扣留。 ==廢除==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馬來西亞日前,政府宣布會摎國會提案廢忒馬來西亞內安法令,分人疑狐係派糖果之舉,因為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第十三屆選舉隨時愛到吔。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這國會正式通過新个《二零一二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國安法)用取代《一九六零年內安法令》,並於六月十八呈交最高元首御准,六月二十二號在憲報頂高正式公布。實施了五二年个內安法令正式行入歷史。 講罔講,安華這兜反對黨議員摎不少民間團體仍然質疑:新个國安法雖然保障人佢兜毋會因為政治異見分人捉起來,毋過還係分警方無審先扣个權力,司法影響就相對有限,係換湯無換藥仔个舉,進前法官諾阿都拉這兜就認為,國安法所羅列个罪行相對明確,毋使愁會分人擴大濫用。 ==參考文獻== ==參見== * 一九四八年煽動法令 * 維護國家安全法 * 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 * 香港公安條例 * 新加坡內安法令 * 新加坡煽動法令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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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零年內部安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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