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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乞討(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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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乞討(禁止)法》'''(英語:Begging ( Prohibition ) Act , 一千九百六十二)係尼泊爾議會在一九六二年四月十一通過个一項法案,於二零一八年正式生效。係講法禁止人民討抑係鼓勵吂滿十六歲个兒童摎佢人做乞,經過發現違反个法,做得處以最高七十尼泊爾盧比个罰款啊抑係講面臨三隻月个監禁。 《 討論(禁止)法》毋適用於「 在任何節日、慶典抑係宗教儀式當中,需要按照佢習俗或者儀式个禮俗所進行乞討摎施捨个人民」,投訴人無法度提出證明分投訴人違反該法个證據該時,其實可能會分人處以四十尼泊爾盧比个罰款摎面臨一個半月个監禁。這法律个序言寫著:「 禁止乞討个傳統以維持公眾个良好行為摎道德秩序係合宜个。」 二零一四年,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有五 , 零名乞討者,同年《加德滿都郵報》記者迪帕克 ・ 拜爾卡蒂(Dipak Bayalkoti)撰文表示,因為長期無執行該項法案,造成著加德滿都个乞食人數快速增加。二零一七年,《 身心障礙者權利法》(Act Relating to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 二千空七十四)明令「做毋得要求身心障礙人士參與乞討」。 二零一八年八月,尼泊爾政府通過新版《刑法》摎《刑事訴訟法》,禁止鄉親在街路分人討論或者鼓勵佢人討論,假使分人發現在公共場所討論,將分人判處一隻月以上、一年以下个監禁。二零一九年,加德滿都市長比迪亞 ・ 桑德爾 ・ 沙迦宣布將在該市个靜修所收容遊民、流浪漢這兜無屋下好轉,分街路項毋會再過出現討論个人。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一九六二年乞討(禁止)法-尼泊爾法律委員會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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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